鹤岗 6吨燃气锅炉 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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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品牌菏锅/中杰特装 型号WNS6-1.25 循环方式自然循环 安装方式快装 燃烧方式直燃 适用燃料天然气
锅炉燃料
 工业锅炉用燃料分为三类:
固体燃料—烟煤,无烟煤,褐煤,泥煤,油页岩,木屑,甘蔗渣,稻糠等;
液体燃料—重油,渣油,柴油,等;
气体燃料—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
2.3气体燃料
2.3.1 气体燃料的化学组成
气体燃料的化学成份由可燃部分和不可燃部分组成。
l 可燃部分有氢,一氧化碳,甲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苯,硫化氢等。
l 不可燃成分有氮,氧,二氧化碳,氧化硫和水蒸气。
2.3.2 分类
天然气,目前西安,北京等城市使用的气体燃料就是天然气。发热量为36533KJ/m3,爆炸极限的上限为15.0%,.下限为5.0%。
l 人工燃气,是指以煤或石油产品为原料,经过各种加工方法而产生的燃气。
l 油制气,是指以石油产品为原料,经过各种加工方法而产生的燃气。
l 液化石油气,是指在开采和炼制石油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一种碳氢化合物。
2.3.3特点
l 具有基本无公害燃烧的综合特性。
l 容易进行燃烧调节。
l 作业性好,即燃气系统简单,操作管理方便,容易实现自动化。
l 容易调整发热量,比如城市煤气可以通过煤制气和油制气的混合比例来调整和维持发热量。
l 易燃易爆且有毒
l 气体燃料与空气在一定比例下混合会形成爆炸性气体。另外气体燃料大多数成分对人体和动物是窒息性的或有毒的。
鹤岗 6吨燃气锅炉
锅炉的设备主要有:   1、燃料供应设备:存储和运输燃料功能。  2、给水设备:由给水泵将经过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给水送入锅炉。  5、除尘除渣设备:从锅炉中除去灰渣并运走。  3、送风设备:通过送风机将空气预热器加热后的空气输往炉膛及磨煤装置应用。 4、自动控制设备:自动检测、程序控制、自动保护和自动调节。
鹤岗 6吨燃气锅炉
锅炉燃料
 工业锅炉用燃料分为三类:
固体燃料—烟煤,无烟煤,褐煤,泥煤,油页岩,木屑,甘蔗渣,稻糠等;
液体燃料—重油,渣油,柴油,等;
气体燃料—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
2燃油
2.1 燃料油的物理特性
2.1.1重度(比重)
单位体积内物质的重量称为“重度”(γ)。油的重度在0.78-0.98t/m3之间,所以油比水轻,通常能浮在水面上。通常将20℃时比重作为油品的标准比重,用符号“d420”表示。
2.1.2发热量(Q)
油的重度愈小,则发热量愈高。由于油中的碳、氢含量比煤高,因此其发热量约为39800∽44000KJ/Kg。
2.1.3比热(C)
将1公斤物质加热,温度每升高1℃所需的热量称之为该物质的比热。单位是KJ/Kg·℃。
2.1.4凝固点
油的凝固点表示油在低温下的流动特性。
2.1.5粘度
油的流动速度,不仅决定于使油流动的外力,而且也取决于油层间在受外力作相对运动的内部阻力,这个内部阻力就称为粘度。油的粘度随温度升高而降低,随温度下降而。对于压力雾化喷嘴的炉前燃油粘度以2∽4度为,对转杯式喷嘴以3-6度为好。
2.1.6沸点
液体发生沸腾时温度称为沸点。油品没有一个恒定的沸点,而只有一个沸点范围。
2.1.7 闪点
燃油表面上的蒸汽和周围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初次出现火焰的闪光的温度称为闪点或闪光点。
闪点表示油品的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性,关系到油品储存、输送和使用的安全。闪点≤45℃的油品称为易燃品。在燃油运行管理中,除根据油种闪点确定允许的加热温度外,更须注意油种的变化及闪点的变化。
2.18燃点(着火点)
在常压下,油品着火连续燃烧(时间不少于5秒)时的温度称为燃点或着火点。无外界明火,油品自行着火燃烧时温度称为自燃点。
2.1.9爆炸浓度界限
油蒸汽与空气混合物的浓度在某个范围内,遇明火或温度升高就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就称为该油品的爆炸浓度界限。
2.1.10.油品很容易在摩擦时生成静电,在静电作用下,油层被击穿,会导致放电而产生火花,此火花可将油蒸汽引燃。因此,静电是使用油品发生燃烧和爆炸的原因之一。
2.2常用燃油特点
2.2.1重油
l 油的比重和粘度较大,脱水困难,流动性差。
l 油的沸点和闪点较高,不易挥发。
l 其特性与产地,配制原料的调和比有关。
2.2.2渣油
l 硫份含量较高。
l 比重较大。
l 粘度和凝固点都比较高。
l 作为锅炉燃油时必须注意防止低温腐蚀。
2.2.3柴油,分为轻柴油和重柴油,工业锅炉上常用轻柴油作为燃料。
轻柴油的特点:
l 粘度小,流动性好,在运输和物化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加热。
l 含硫量较小,对环境污染也小。
l 易挥发,火灾危险性大,运输和使用中应特别注意。
鹤岗 6吨燃气锅炉
安全监察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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